天水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
天师院学工字〔2017〕24号
关于办理2018年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
各学院:
根据秦州区医保中心《关于征收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的文件精神,为了做好我校2018年学生城镇居民保险办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办理时间及地点
请各学院组织学生务必于2017年11月15日前收集完2018年度参保学生信息;于2017年12月20日前在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医保缴费点和秦州区医保中心办理完2018年度参保学生医疗保险费的各项事宜。
二、收费标准
1、2017级学生缴费标准。2017级学生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医疗保险(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)的学生,不再重复参加秦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;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的学生,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,必须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,每人每年缴费100.00元,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秦州区医保中心按相关政策报销。
2、2014、2015、2016级学生缴费标准。2014、2015、2016级学生参加2018年秦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,需缴纳120.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。
3、各学院在收齐医保费后,将参保学生信息登记造册,安排专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缴费手续,缴费结束后请办理人员到秦城区医保中心领取参保学生医保证。
三、其他有关事宜
1、不参加秦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,为确保应保必保,由班级造册,班主任逐人一一核实,学生本人签字后,上交学院统一保管。
2、各学院办完秦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程序后,请将发票中的缴费个人留存页和医保证发给学生本人,将社区服务机构留存页及参保学生信息明细表在12月30日前交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。
四、要求
1、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加强宣传,力争做到医保全覆盖。
2、请各学院安排专人专管此项工作,全力做到账务清楚,学生信息准确。
3、请各学院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,确保我校每个学生应保必保。
学生工作处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