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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

作者:   来源:   更新日期:2017-09-08   点击:

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
 

为严肃校风校纪,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保证正常的教学和校园生活秩序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令)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。

第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,无论校内校外,若有违纪行为,均按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。

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原则上处分期限分别为:警告6个月,严重警告8个月,记过10个月,留校察看12个月。受处分的学生,在处分期限内无再次违纪情况,可按期解除;如有突出表现的,可提前解除;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,加重处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毕业生最后一学期违反校纪不予留校察看处分,根据其性质、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,对其做出其它纪律处分。学生毕业以后发现其在校期间违纪的不再处分,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。

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
(六)违反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学校有关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科研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八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;

(九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的有关规定,策划、组织、煽动闹事、制造混乱的;

(十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民族分裂,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;

(十一)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,出版非法出版物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

(十二)张贴、投寄、散发反动传单(大小字报)或谣言惑众、聚众闹事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

(十三)有抢劫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

(一)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;

(二)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;

(三)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;

(四)受他人胁迫、诱骗而违纪的;

(五)有其他悔改表现的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:

(一)违纪后无理纠缠或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;
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恫吓、打击报复的;

(三)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;

(四)相互串供,订立攻守同盟,伪造、销毁、隐匿证据,隐瞒真相,诬陷他人的;

(五)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;

(六)强迫、唆使他人违纪的;

(七)阻止他人揭发、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的;

(八)有其他干扰、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。

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,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:

(一)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凡被处以拘留的,拘留期不满十五日的,给予记过处分;拘留期十五日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,在校园内传播宗教、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九条 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,损害他人利益,危害公共安全者,按下列规定处分:

(一)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侵犯他人住所、工作场所,影响他人正常学习、工作和生活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非法扣留、冒领和毁弃(拆阅)他人信件、包裹、汇票或其他邮件者,视数量、情节、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三)恐吓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四)诬告、陷害、诽谤或侮辱他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投放有毒有害物质,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条 盗窃、诈骗公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一次作案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,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,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二)明知是赃款、赃物而予以窝藏、转移或购买、销售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协同作案者或为作案者掩盖事实,窝藏、转运、贩卖赃物、赃款者,参照上述作案价值同等处理。

第十一条 非法携带、收藏、保管管制刀具枪械(包括钢砂枪、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等)者,一经发现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如能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上缴,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。

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
(一)观看、传播黄色、淫秽音像制品、书刊、色情网页等,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二)组织参与非法传销、网络信贷、校园贷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与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四)做出或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以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对制造、运输、贩卖、走私淫秽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对制造、运输、买卖、携带毒品,或引诱、教唆、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(凡利用麻将牌、扑克牌、骰子等各种用具赌注输赢钱物者,均属赌博),对邀约、参与赌博活动者,视其情节轻重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
(一)参与赌博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多次参与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二)召集、邀约他人赌博,并提供赌场、赌具、赌资者,除没收赌资、赌具外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对制止、举报赌博活动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四)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参与社会人员组织的聚众赌博,协助社会人员追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对方医疗费和损坏器物的赔偿外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挑起事端者,加重处理;

(二)策划、唆使他人打架者,给予记过处分;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三)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重伤、情节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四)恶意打人、打群架、纠集校外人员入校(包括学生公寓)打架、使用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造成严重影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侮辱、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损坏数额不大,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情节恶劣,损失重大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在实验、实习中,违反操作规程,玩忽职守,造成经济损失者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直至向法院提起起诉;

(四)故意损坏花卉树木,破坏草坪,损坏公共设施、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,给与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五)污损学校教室或公寓墙壁、桌椅、门窗及公告栏、橱窗等财物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,擅自在校内或学生公寓进行营销活动(包括张贴散发广告、洽谈生意、推销物品、存放货物、摆摊设点、叫卖出售货物)或非法集结学生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九条 学生酗酒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校园及学生公寓禁止饮酒,不听劝阻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受处分后再次在校园、公寓酗酒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二)酒后蓄意滋事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三)参与聚众酗酒者,给予记过处分,组织者加重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二十条 篡改文件、证件、个人档案者,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、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伪造、私刻公章,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或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、学术道德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为严重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与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;

(二)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;

(三)伪造或篡改数据、文献,捏造事实的;

(四)未参加创作,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;

(五)未经他人许可,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;

(六)购买、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;

(七)由他人代写,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;

(八)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、学术道德行为的。

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,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;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3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;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(上课期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;参加教育实习、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)。

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、请假未经批准、擅自离校不归、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三天(含三天)以内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三天以上,一周(含一周)以内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三)一周以上,二周(含二周)以内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四)超出二周者,且未说明原因者,按退学处理;拒不退学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的,发生意外事故或伤害事故的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考试作弊者,按照《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《校园安全管理规定》和《学生住宿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扰乱课堂、宿舍、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二)凡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的,将予以没收电器,并给予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;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煤油炉、酒精炉、电饭煲等炉具做饭的,除没收做饭用具外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对宿舍造成火灾等严重事故者,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外,还应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三)凡在学生宿舍内外私自乱接电源或电线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物品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并责令其照价赔偿损坏物品,承担医疗费等。

(四)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、乱砸乱扔物品,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对引起纠纷或者造成后果的,视情节加重处分。

(五)无故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,经教育仍不改正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未经学校批准,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(六)将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品带入宿舍或在公寓燃烧杂物,使用明火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七)在公共场所、墙壁、桌椅及建筑物上书写不文明语言或乱写、乱画、乱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八)未经批准,在学校乱张贴广告、海报、启事或散发传单者;在校内搞各种传销及参与非法经商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、地方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,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者,视其情节轻重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
(一)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、不宜公开的各种文件资料,泄漏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、数据、图像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二)散布不实信息,对国家、集体、个人造成损害,或谣言惑众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三)对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中的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减、干扰,或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四)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,恶意造成欠费,给他人造成损失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五)以破坏、诈骗、侵犯、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,侵入政府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私人计算机系统,窃取、泄漏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,给国家、企业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窃取、泄露他人秘密或个人隐私,损害他人利益及名誉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以此要挟和打击报复他人,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二十八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或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者,加重一级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列入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条例相似的条款处理。

第三十条 凡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,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,否则,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;其档案、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,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:

(一)取消处分期限内获得的各种奖励、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、社会资助金等。

(二)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(三)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,学校将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学生的基本信息;

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三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,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,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
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处理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影响。

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、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:

(一)处分学生必须按规定的程序,由学生所在学院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,向学院提交处理意见(上报材料包括本人检查材料、旁证材料、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),学生工作处审核后,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;留校查看及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。

(二)凡打架斗殴、纠集闹事及其他影响校园治安秩序的;学生在校外违纪或涉及校外人员、本校职工的,由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,并将调查情况按规定通报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,由所在学院及时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,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,再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。

(三)同一事件,涉及几个单位而意见有分歧时,由学生工作部(处)协调;必要时由学生工作处、保卫处、所在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,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校。

(四)在特殊情况下,学校可直接进行处理。

(五)对违纪学生,相关学院要做好全面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,必要时要通知家长配合,促其改正错误、提高认识,防止其它事件的发生。

第三十九条处分的申诉与复议:

(一)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,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签收。

(二)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
(三)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,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
(四)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,原《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(2012年修订)同时废止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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